|
|
國家出臺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新法規 |
人力資源:國家出臺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新法規,人力資源:國家出臺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新法規,人力資源:國家出臺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新法規,人力資源:國家出臺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新法規,
? |
|
|
國家出臺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新法規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出臺了《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規定接受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政府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該《辦法》分七章61條,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該達到一些具體標準,如: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具有不少于5000冊的圖書資料和必要的閱覽場所;投入的辦學資金應當與辦學層次和規模相適應,且固定資產5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并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專職教師人數一般不少于教師人數的1/3。
《辦法》規定,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中外合作辦學者應當按照合作協議,按時足額投入辦學資金;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中外合作辦學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辦學結余,應當繼續用于項目的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政府定價的規定確定并公布。
如果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未經批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多收的費用,并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 劉聲)
來源:《中國青年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