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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對銀行意味著什么? |
本文刊發在《中國銀行業》雜志2020年第12期。
中國最高領導人2020年9月22日宣布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對銀行來說,意味著金融業務發展的重點領域面臨調整,氣候環境風險管理需要加強,以及持續提升自身氣候表現,樹立負責任的銀行形象。
為了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長期氣候目標,我國整個社會經濟體系都需要發生根本性的轉變,金融系統也不例外。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2020年10月15日召開的第42屆國際貨幣與金融委員會(IMFC)會議上明確指出:人民銀行正積極推進綠色金融,助力完成二氧化碳排放和碳中和的目標。在此背景下,銀行作為經濟社會系統中的重要金融中介機構,同時也是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主要金融機構,需未雨綢繆、積極應對國家碳中和目標。
一、“碳中和”目標意味著什么?
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定義,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氣候中性(Climate neutrality)與二氧化碳凈零排放(Net zero CO2 emissions)的含義一致,表示在特定時期內,全球人為活動二氧化碳排放量與二氧化碳移除量相平衡的狀態。
那么,我國要實現2060年碳中和的目標,也就意味著到2060年,我國經濟社會活動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需要與二氧化碳移除量相等,那么這將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繼續加大力度減少人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二是針對無法減少的碳排放,通過“負排放”等措施進行移除。
能源、工業、交通運輸與建筑部門是我國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來源,在減少碳排放方面,這些部門的低碳化發展將是我國實現長期碳中和目標的關鍵。其中,
能源部門是二氧化碳排放的直接來源,
低碳化發展主要涉及到四個方面:
一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核能等(清潔能源);
二是智能電網與儲能技術的發展(提高效率、減少浪費);
三是氫能源等除電力以外的二次清潔能源的發展;
四是能源行業碳捕獲與封存技術的發展。
工業部門的低碳化發展同樣涉及四個方面:
一是提高工業能效并加速電氣化進程來減少能源相關的工業排放;
二是創新低碳工藝而減少工業過程碳排放;
三是通過工業碳捕獲與封存或利用(CCS和CCU)技術的應用實現凈零排放;
四是發展循環經濟,提升原材料回收利用率,縮短工業工藝流程。
建筑是能源消耗的重要載體,在我國,建筑行業碳排放占到了近五分之一的比例。建筑行業的低碳化發展需要加快推動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的發展,一方面新建建筑需要符合綠色建筑標準,另一方面老舊小區改造需兼顧綠色化要求。
交通運輸行業的低碳化發展這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新能源汽車、電池與相關基礎設施的發展;二是零碳替代燃料的利用;三是通過數字技術提升整體運輸效率。
在負排放方面,二氧化碳負排放可以通過加強自然碳匯、采用碳捕獲與封存(CCS)等技術手段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來實現。加強自然碳匯主要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實現負排放的過程。
除了自然碳匯外,其他負排放措施還包括生物質能-碳捕獲和封存(BECCS)、直接空氣碳捕獲和封存(DACCS)技術、生物炭、增強風化、海洋堿化和海洋施肥等。但目前絕大部分的負排放技術都處于發展初期階段,成本較高,有效性也尚待驗證。其中,BECCS通常與植樹造林一起被視為可以永久從大氣中清除二氧化碳以實現《巴黎協定》目標的兩種主要方式。BECCS是一項結合生物質能和二氧化碳捕獲與封存(CCS)來實現溫室氣體負排放的技術,它普遍被視為最有效的負排放方式之一。
二、“碳中和”目標對銀行意味著什么?
1、碳中和目標下銀行金融業務發展的重點領域面臨調整。
首先,商業銀行金融業務支持的行業結構面臨調整。隨著碳中和目標的提出,我國經濟產業結構轉型也將進一步深化,銀行的信貸業務也需要進一步向低碳產業傾斜,加強對綠色產業的支持。與此同時,在強化的減排目標下,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汽車、碳捕獲與封存(CCS/BECCS)等綠色產業發展潛力巨大,也將為銀行帶來可持續發展機遇。
其次,氣候投融資將日益成為銀行綠色金融重要領域。
一方面,在銀行的綠色信貸中,氣候信貸占比呈現逐漸上升的趨勢。此前我國由于目前沒有氣候投融資的標準和統計制度,我們將21家主要銀行綠色信貸余額統計表中對二氧化碳減排具有明顯貢獻的綠色信貸項目認定為氣候投融資支持的相關項目。將氣候投融資信貸工具規模定義為“對二氧化碳減排量具有明顯貢獻的綠色信貸項目+綠色信貸戰略新興產業制造端貸款”,同時,篩選大項目下的對于二氧化碳減排量的明顯貢獻的細分子項目,從而形成各個大項目的不同權重。根據此測算方法,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氣候投融資信貸工具余額占綠色信貸余額的比例持續增加,大約從66%增加至70%左右。其中2017年6月氣候投融資信貸余額為5.7萬億元,占全部綠色信貸余額的69.5%,假設2019年氣候投融資信貸工具規模占綠色信貸余額的比例保持在70%,預計2019年上半年氣候投融資信貸余額將達到7.4萬億元。從投放領域來看,氣候投融資的信貸余額主要投向綠色交通運輸項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潔能源項目、新能源制造端、工業節能節水環保項目。
另一方面,氣候投融資頂層設計文件以及官方統計制度的出臺,將進一步促進和規范氣候投融資發展。2020年10月21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這是氣候投融資領域的首份政策文件,明確了氣候投融資的定義與支持范圍,對氣候投融資作出頂層設計,引導資金、人才、技術等各類要素資源投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該文件的出臺對于指導和推動氣候投融資工作,助力實現新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而在此之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委員會下發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綠色融資統計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增加了氣候融資統計,并包括了氣候變化減緩融資和氣候變化適應融資。此次銀保監會專門開始對氣候融資進行統計,充分說明了我國監管機構對氣候變化的重視,應對氣候變化是國際可持續發展最為關心的領域之一,我國也有自主貢獻的碳達峰目標,監管機構與國家的大的政策和目標保持著高度的一致。此次將綠色產業和項目,將與對應氣候變化最為相關的領域標注出來,進行專門的統計,實現了我國氣候融資的官方統計。
最后,全國碳市場建設將加速,碳金融空間被逐漸打開。碳中和目標將增加碳市場的供給和需求,從而增加碳市場的有效規模,而碳市場反過來又可以激勵企業和居民碳中和的行動,因此隨著碳中和目標的提出,我國全國碳市場的建設進程也將加速。
近日,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在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吹風會上表示:“十四五”期間中國的碳市場將加快建設,目前發電行業已經做好了相關準備,鋼鐵、水泥、化工、電解鋁、造紙等行業前期已做了很長時間的準備工作,下一步將考慮加快納入。
目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正加速推進,2017年全國碳市場建設正式啟動,2019年,相繼出臺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2020年11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管理辦法(試行)》開始公開征求意見,相關制度及基礎設施系統建設正穩步推進。
未來隨著碳市場的逐步發展與成熟,覆蓋范圍與交易品種也將逐步擴大,特別是具有價格發現功能的碳期貨等碳金融衍生品或將迎來快速發展,這也將進一步增加我國碳市場的活躍度、促進碳市場的良性發展,而與之相關的碳金融業務空間也將逐漸被打開。
2、碳中和目標下的氣候環境風險管理
首先,商業銀行應高度關注轉型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越來越受到氣候相關風險的影響。
氣候相關風險主要包括物理風險、轉型風險和責任風險三類,其中,轉型風險是指快速低碳轉型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所導致的金融風險,包括政策變化、技術突破或限制、以及市場偏好和社會規范的轉變等。轉型風險更多體現在金融機構的資產方面,如果金融機構向業務模式不符合低碳要求的公司提供貸款,那么他們就會蒙受損失。如由于政策行動、技術變革以及消費者和投資者對應對氣候變化政策的支持,大量化石能源燃料儲備面臨擱淺風險,化石燃料公司可能會面臨收益下降、業務中斷、融資成本上升的局面。前文已指出,隨著碳中和目標的提出,未來我國整個經濟社會都會朝著綠色低碳產生巨大的轉變,銀行面臨的轉型風險將凸顯,因此商業銀行需要高度關注碳中和目標帶來的轉型風險。
其次,商業銀行需要加強氣候風險管理和披露。為了應對日益凸顯的氣候風險,銀行可以通過三個方面來加強自身的氣候風險管理:
一是降低高碳資產配置,化石燃料可能成為擱淺資產的風險促使國際銀行業對煤炭開采和煤電領域的融資限制不斷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氣候變化的重要參與者,一方面,有責任減輕氣候變化的影響,另一方面,由于煤電等資產可能成為擱淺資產的風險,使得銀行對煤炭開采和電力領域的融資限制不斷加強。清華大學綠色金融發展研究中心進行的轉型風險分析顯示,如果銀行繼續向煤電提供貸款,在未來10年煤電行業貸款的不良率或違約概率會從現在的3%左右上升到10年后的20%以上。
根據能源經濟與金融分析研究所(IEEFA)2019年發布的報告,全球已有超過100家主要金融機構撤離動力煤領域,并制定了正式的動力煤開采以及燃煤電廠限制政策,這些金融機構包括公共開發銀行、國家發展金融機構、出口信貸機構、私人銀行和保險公司,囊括了前40大全球性銀行和20家全球主要保險機構中的40%!2020銀行業氣候變化化石燃料融資報告》調查顯示,被調查的銀行中有超過70%的銀行有限制煤炭融資的政策,越來越多的銀行也開始限制對部分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融資,特別是針對油砂和北極地區的石油和天然氣。
總體來看,2016-2019年間,前30名煤礦企業的融資額下降了6%,前30名煤電公司的融資額縮水了13%。隨著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不斷深入,銀行將逐漸對化石燃料的融資加以限制,從只針對煤炭項目的限制性政策,逐步進一步增加煤電領域的融資限制,并進一步增加對石油和天然氣的限制,以及其他高耗能行業和對化石能源高度依賴行業的限制。
二是銀行逐漸建立全面的氣候環境風險管理體系。隨著金融監管機構對氣候風險的關注,以及銀行對氣候風險認識的逐漸加強,銀行將逐漸建設全面的氣候風險管理體系建設。近期歐洲央行與歐盟成員國國家主管部門近期共同起草了《氣候環境風險指南(草案稿)》(簡稱《指南》),《指南》對歐洲銀行體系應對氣候環境風險提出更高要求。借鑒歐盟的此指南,更多銀行將氣候環境風險管理納入銀行的商業戰略和商業決策,逐步建立氣候環境風險管理相關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風險管理部門和業務部門職責分工,開展氣候環境的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建設全面的氣候環境風險管理體系,不斷提高銀行氣候環境風險的管理能力。如開展重點行業的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并將測試結果應用于信用準入和風險管理之中。
三是加強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氣候信息披露將有助于銀行評估和管理氣候風險,在具體實踐方面,首先,商業銀行可以學習采納國際主流氣候信息披露框架,國際上主流的綠色金融信息披露框架主要有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氣候披露標準委員會(CDSB)、碳信息披露項目(CDP)、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綠色保險原則、負責任銀行原則等。其次,學習和創新氣候信息測算與披露方法學,進行信貸和投資等銀行主要資產碳強度的信息披露。國際上,部分金融機構以協調融資排放量的核算為目標建立了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關系(PCAF),目標是標準化投融資排放的核算和披露,并協助金融部門與《巴黎氣候協議》保持一致。銀行和投資機構可以使用PCAF的方法評估其投融資排放,以此作為其他有關氣候行動的起點。在國內,興業研究構建了一個綜合的指標——信貸碳強度,即每新增一單位信貸投放將引致多少單位的完全二氧化碳排放量,該指標并不區分綠色信貸與“非綠”信貸,主要測算依據是信貸投放行業的碳足跡,反映的是商業銀行信貸投放的綜合碳排放效率。銀行可參考該指標披露自身資產的綜合碳排放效率。最后,對氣候信息等重點領域多進行主動披露。除了每年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外,商業銀行還可以對綠色金融業務、氣候、環境風險管理等不定期做專門的詳細與特色披露,通過不斷提升銀行應對氣候變化和綠色金融的透明度。
3、不斷提升自身氣候表現,樹立負責任的銀行形象
商業銀行應建立中長期的自身的氣候表現目標,加強自身碳足跡管理,不斷提升自身氣候變現,以與國家長期碳達峰與碳中和氣候目標保持一致。在具體執行措施上,一方面是減少自身運營產生的碳排放,如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購買綠色電力、將公務車輛置換為電動車等,此外還可以提高自有建筑的綠色建筑認證比例;另一方面是對剩余溫室氣體排放引入抵消計劃,如通過植樹造林、購買碳排放配額、以及投資活動產生的減排效益等方式來抵消剩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來實現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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