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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入職2月懷孕被炒,女職員一審打贏侵權官司 |
《工人日報》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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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玲給記者提供的《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系通知書》
“判令公司作出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孕期工資損失2064元、未休產假工資損失18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近日,廣東珠海一物業公司職工鐘玲(化名)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認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業權。記者了解到,該案是“平等就業權糾紛”這個新案由在廣東省的第一次司法實踐。
2月20日,鐘玲發現自己懷孕的當天,就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
目前,該物業公司已提起上訴。11月12日,鐘玲對《工人日報》記者表示,將會繼續維護自身平等就業權。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表示,物業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為職工鐘玲懷孕而將其辭退,使其失去原本已經獲得的工作,屬于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對鐘玲的歧視性對待。因此,該案中,物業公司不僅違反勞動法等相關規定,還侵害了她的平等就業權。
事件:上午查出懷孕下午就讓“走人”
今年1月5日,出生于1978年的鐘玲入職珠海一物業公司,被分配至珠海某學校物業任管理監控員,工資3750元。
2月20日8點,鐘玲夜班下班后,通過驗孕棒檢驗發現自己懷孕了。因身體不太舒服,她前往醫院檢查,并打電話向物業公司杜經理請假,但對方不準許。
當天14時12分至15時29分,鐘玲發微信與杜經理溝通請病假事宜,告知“檢查結果明天才出來,今天我先休一天病假,病假證明我過兩天再過去給你,好吧”。當天16時36分,杜經理回復:“這樣沒人上班喲”。
微信溝通完不久,鐘玲在16時54分接到物業公司班長的電話,通知其不要再回公司上班了。
“剛知道自己懷孕,就被公司開除了,突然沒有了經濟來源,壓力很大。”鐘玲告訴《工人日報》記者。2月21日,她到公司上班被門衛攔下,放在工作場所的行李也被“扔了出來”。
過去,鐘玲曾在別的公司上班,她了解到對于懷孕職工,公司會相應減少工作量,且不安排夜班,她認為“物業公司做法明顯不合法”。2月23日,鐘玲向物業公司郵寄了《要求繼續履行勞動關系通知書》,公司簽收后沒有回應。3月13日,鐘玲向珠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申請勞動仲裁。
記者了解到,3月30日,鐘玲自然流產,自行休息一周后,4月8日,珠海上沖醫院為其開出《疾病診斷書》,診斷為“完全流產”。不久后,她向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起訴公司。
爭議:是侵權糾紛還是勞動爭議糾紛
該案件屬于侵權糾紛還是勞動爭議糾紛?物業公司得知鐘玲懷孕后將其開除,是否構成“就業歧視”?這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鐘玲認為,公司得知她懷孕后,非基于工作崗位需要而無理由解雇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利,導致其精神沮喪、失眠、情緒低落、痛苦難當,以致流產,給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
鐘玲提出訴訟請求,公司應賠償孕期工資經濟損失4784元、未能休產假的工資經濟損失1875元,未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生育醫療費1949.22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并要求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公司認為,鐘玲曾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提出仲裁申請,且已立案,故雙方間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并且,鐘玲所提出請求賠償內容,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均是因接觸勞動關系而起,屬于勞動爭議,不是平等就業權糾紛。
據此,公司認為,“勞動爭議應當仲裁前置,鐘玲未經仲裁在本案要求公司支付上述賠償屬于程序錯誤。”
香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該案是否屬應仲裁前置的勞動爭議糾紛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該案為侵權之訴,鐘玲主張的孕期、產假期工資損失、生育醫療費,是其平等就業權被侵害后發生的經濟損失,可以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在侵權訴訟案件中進行處理。
此外,公司還認為,鐘玲被開除原因并非是其懷孕,而是因她在試用期內經常遲到、早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前,鐘玲也口頭提出了離職意向。法院查明,鐘玲提出辭職時正值春節期間,人手緊張,公司未同意。公司也確認,2019年1月、2月實際均未因鐘玲遲到而扣發其工資。
對此,法院認為,1月鐘玲提出辭職時公司因人手不足未予準許,卻在知道其懷孕后立即將其辭退,顯然與此前的離職請求并無因果關系。同時,針對鐘玲在懷孕前的遲到行為,公司未進行任何處罰,卻在得知其懷孕后將其辭退,足以認定公司辭退鐘玲的原因是其懷孕,構成對鐘玲平等就業權的侵害。
判決:侵害人格權,公司賠禮又賠錢
10月22日,香洲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物業公司向鐘玲作出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孕期工資損失2064元、未休產假工資損失18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記者了解到,去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平等就業權糾紛”這一案由,從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該案也是這一新案由在廣東省的第一次司法實踐。
香洲法院法官明確,此類案由明確按侵權糾紛(人格權糾紛)來處理,區別于勞動爭議糾紛,侵權糾紛直接訴訟即可,勞動爭議則必須仲裁前置。一旦被法院認定侵害平等就業權,應依照侵權責任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勞動爭議糾紛則往往圍繞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展開。
“在該案由設立之前,勞動者一般以‘勞動爭議糾紛’或者‘一般人格權糾紛’來應對在招聘、錄用、解除勞動合同環境所遭受的不平等對待問題。”該案承辦法官解釋,之前大多數案例是應聘者在招錄過程中遭遇“就業歧視”,而在該案,物業公司非法解雇鐘玲,不僅違反勞動法等相關規定,還侵害了她的平等就業權。
“作為物業公司的職員,鐘玲在懷孕后本應受到特殊保護,但物業公司卻在得知其懷孕后立即將其辭退。她作為孕婦受到就業歧視,人格權遭受侵害,其主張感受到相當程度的精神痛苦符合常理。”承辦法官說。
網友評論:
1、上班46天就懷孕,工作崗位是比較少有女性且無冗余員工的保安科監控崗,且試用期多次遲到。我不以最壞的惡意揣測別人,但我還是替這家公司委屈的……上班馬上懷孕的套路太多了,為什么現在很多公司不敢要有婚未孕的女的,就是這個原因。
2、你以為懷孕是做飯,謀劃一下馬上就能做出來?善待女性,善良點吧!
3、我們單位就有一個女的,入職不到3個月就拿著醫院檢查單說懷孕了,要休假。休假后5個月就生產了……很明顯是懷孕后入職(自己是不是知道就不好說了)我們入職體檢只是查有沒有傳染性的疾病。
4、對于公司人力HR來講,職員上班不久懷孕是很麻煩,但按照法律來說,不能辭啊。上個月她提出辭職時如果讓她交一份書面辭職信放著,公司或許就沒那么被動了。不過,賠償1.4萬,也不算多,就當社會主義人道救濟了。
5、前公司遇到一個類似的事。公司工作壓力很大的,有經理離職~公司就高薪找管理級別的人接手。招聘來了一個女的,過了2個月試用期才說她懷孕,她拿著高薪不怎么干活了,都推給其他人做,其他人工資還不夠她一半。呵呵,不到一年多數離職了……
6、這種違法事情不罰個200萬好意思嗎?公司不罰多點,1萬多就能解決,法律地位在哪里!???
7、樓上,公司是得到多大好處了?200萬你真的不要來搞笑了,好像公司的錢是撿來的一樣,真為你公司老板擔憂。
8、 我真見過有人剛入職一個月,結婚;過兩三個月宣布懷孕,然后就以這個名義遲到早退,再然后產假歇半年……真的,以小公司成本來說,虧大發了。。只見國家鼓勵生,卻沒見實際行動,很多企業害怕招適婚未孕女性。
9、辭了是對的,萬一上班時間出現點什么問題麻煩更大,這個人回家待著還“心情不好”流產了呢,這要是在工作崗位,這個公司更倒霉了。
10、尊重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是一個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這話很對,但就業權不僅僅是企業承擔的責任。國家要是真想鼓勵生育、真想尊重婦女就業權,就好好平衡一下企業用人成本和生育修養之間的平衡。不要一出現這種事就靠輿論壓制企業,這樣最后只有兩種結果,一是引導女性不婚不育~為了工作老大不小也不敢生育。二是用人單位從根源上婉拒適婚未育的女性。
懷孕了有特殊優待、休產假工資照發,很好啊!可是這家出產假出工資的公司成本怎么辦呢,大公司\國企\政府機關也就無所謂了~是出的起~成本反正是國家的,小公司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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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生育政策~人日呼吁:必須落實落細!一些建議:
全面優化提升現有的生育保險(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產假);
比如:
1、有一孩家庭,夫妻二人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上調30%,或7折征收;至16歲。
2、有二孩家庭,夫妻二人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上調50%,或減半征收;至18歲。
3、對于嬰幼兒必須商品(如:嬰兒奶粉、尿不濕)采取醫療器械制度,產品進入醫保目錄,二周歲內進醫保報銷一定比例(如30%)。
4、有孕婦的企業~按人數比例減免一些稅和費(如殘保金、企業所得稅)沖抵產假期間薪資。
5、健康中國行動要推出更多具體制度措施,激發全民健康素養水平穩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廣;(制度獎勵身體健康的人:三年起沒有醫保支出的人,降低醫保交費額度;類似汽車保險上一年度沒有出險~下期保險費就有優惠)
6、加大對騙醫保(邀約住院騙保、假診斷、假住院、代刷醫保卡 合謀刷醫保卡套現…)的打擊處罰力度,對于騙取醫保的犯罪行為必須有足夠威懾。比如處以3倍到10倍罰款、甚至取消其醫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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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統計局公布資料顯示,經濟壓力是影響生育意愿的第一位因素!全面兩孩政策實施的三年里,除2016年增加131萬外,2017年下降為1723萬,2018年進一步下降到1523萬人。遠低于原國家衛計委低預測方案2000萬以上的年度出生人口規模。廟堂之上要真正理解國家人口紅利的戰略重要性。真正降低生育成本、從法律制度上讓家庭在生孩子問題上減負、企業善待尊重孕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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