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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法》審議通過!教育部政策解讀 |
學位條例實施以來首次全面修訂,保障學位工作高質量發展!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學位制度是我國教育基本制度。198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教育法律,確立了我國學位制度,在促進高層次人才培養、推動高等教育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學位條例已不能滿足實踐需求,需要修改完善。在學位條例基礎上制定學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學位條例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全面修訂,是學位工作和教育法治建設的一項重大成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學位法共7章45條,全面總結了學位條例實施以來學位工作改革發展的成果和經驗,有針對性地破解學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系統構建了中國特色的學位法律制度。
一是強調學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明確學位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的基本原則。
二是在堅持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的基礎上,明確學位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把實踐探索的專業學位寫入了法律,并為未來探索新的學位類型留下制度空間。同時,在學位授予條件中,區別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明確不同的要求。
三是完善學位工作體制,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設置及職責,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辦事機構,明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學位管理有關工作。
四是明確學位授予資格取得的條件和審批的主體、程序,并規定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自主審核制度,擴大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權。同時,強調國家的宏觀調控,授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對相關學科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序,突出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和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的導向。
五是規定學位授予的條件和程序,授權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制定本單位學位授予具體標準。強調學位授予單位制定學位授予具體標準時應當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并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在附則中對境外個人申請學位、學位授予單位在境外授予學位、境外教育機構在境內授予學位等作了相應規定。
六是構建學位質量保障體系,突出學位授予單位全過程質量管理,明確研究生導師的條件、職責和對研究生的要求。加強外部監督,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予點進行質量評估的職責。明確法律責任,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相應的學位授予資格;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有學術不端等情形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同時,規定學術復核、學位復核等爭議解決機制和權益救濟途徑。
《學位法》的主要制度創新:
第一,增設專業學位類型。
專業學位是以專業水平和專業實踐工作能力為衡量標準、以培養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為目標的學位類型。20世紀90年代初推行專業學位教育制度以來,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行業需求緊密結合,專業學位類別不斷豐富,培養規模不斷擴大,培養質量明顯提高,社會認可度逐年提升。
之前的《學位條例》聚焦學術學位,沒有專業學位的表述和相應制度設計。為總結和鞏固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經驗和成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的需求,全面推進教育強國建設,《學位法》把專業學位法定化,明確把學位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構建起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協調發展的二元學位類型,同時在學士學位條件、碩士學位條件、博士學位條件等方面都規定了專業學位的相關內容。
第二,完善學位管理體制。
學位管理體制是學位授權和學位授予開展的組織保障,也是學位制度有效實施的組織基礎。
之前的《學位條例》僅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沒有涉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的職責。我國在學位管理實踐中逐步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學位三級管理體制(國務院、省級、學校),省級學位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在《學位條例》確立的學位管理體制上沒有體現,導致學位管理與高等教育管理存在一定的分離。因此,《學位法》在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其職責的同時,明確規定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在學位管理中的相應權限: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全面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位制度的實施與管理。同時,《學位法》增加了省級學位委員會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權限,在法律層面正式確立了學位三級管理體制,推動我國學位管理體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
第三,細化學位授權規定。
學位制度包括學位授權和學位授予兩個層次,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只有先取得了學位授予資格成為學位授予單位,才能開展學位授予活動。學位授予資格的取得是學位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學位授予活動有效開展的前提和基礎。
之前《學位條例》僅用一個條款對學位授予資格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相關內容沒有細化和展開。《學位法》認真總結了我國學位管理實踐的有益經驗,明確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具備的條件,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碩士學位授予資格、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審批體制和程序,自主增設學位授予點的審批制度,推動學位授權制度更加具體和細化,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是學位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有效化解學位爭議的基礎。《學位條例》沒有涉及學位授予活動中保護學生程序性權利的規定和學位爭議解決與權利救濟途徑,導致學生合法權益保護力度不夠,不利于學位授予活動的正常開展。《學位法》增加了學生的程序性權利和學位爭議解決與權利救濟途徑,明確規定了學位授予單位擬做出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決定的說明理由和聽取陳述申辯義務,規定了學位申請人的學術復核、學位申請人或學位獲得者的復核、請求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等救濟權利。
第五,保障學位授予質量。
學位質量保障是確保學位授予質量、培養高層次人才、建設教育強國的重要內容和重要保障。《學位條例》沒有學位質量保障的系統性規定,不利于學位制度的有效實施。《學位法》將“學位質量保障”作為單獨一章,規定了學位授予單位內部質量保障制度、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質量評估制度、自主審核資格撤銷制度、學位撤銷制度等內容,從不同主體、不同領域、不同環節構建起學位質量保障制度體系,推動學位制度有效實施,服務全面建設教育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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