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勤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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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11.19徐義成 |
前言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經過國務院多方征求意見反復論證修改,已于2008年9月18日正式出臺,這場引起全社會關注的勞動維權博弈戰終于落下了帷幕。共五章38條的《條例》對社會上曾經的一些爭議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為了讓大家能夠深刻理解《勞動合同法》及《條例》的內涵,正確運用法律來處理在工作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內容繁雜形式各異的勞資矛盾,北京樂勤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特舉辦《勞動合同法及國務院實施條例》解讀培訓班,希望對您的工作有些幫助。
適合參加對象:HR經理、副總裁、人事專員、企事業單位老板
報名詳情
培訓時間:11月19日9:00-17:00
費 用:780元人民幣/人(此費用包括會議場地,午餐,茶點,教材等等)
優惠條件:
在11月11日之前或者三人以上報名者可享受9折優惠
凡接受過北京樂勤內訓服務的客戶可享受9折優惠
以上優惠條件同一單位只能享有一項,本優惠的最終解釋權,歸北京樂勤公司所有。
開課地點:北京朝陽區艾維克大廈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國貿橋東南角
課程內容
第一部分 《實施條例》對哪些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1、《實施條例》出臺的立法背景
2、《實施條例》制定的基本原則
3、《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具體范圍是什么
4、什么是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5、勞動者自己不簽合同企業應如何處理
6、企業在什么情況下須支付兩倍工資?支付兩倍工資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7、事實勞動關系滿一年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辦理補簽手續?如何補辦?
8、為什么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工花名冊,沒有花名冊有什么后果?
9、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與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條件有什么變化?差別在哪兒?
10、條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做了什么調整?
第二講:下列問題《條例》沒有做解釋,在實踐中我們應當如何處理
1.如何定義勞動關系?
2.第二職業是否屬于勞動關系?是否也要簽訂勞動合同?
3.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是否屬于勞動關系?是否也要簽訂勞動合同?
4.使用退休返聘人員是否也要簽訂勞動合同?
5.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如何區分?
6.廠長、經理、是否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和誰簽?
7.上級、股東派駐企業的人員是否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和誰簽?
8.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是否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是否也必須執行《勞動合同法》及條例的相關規定?
9.如何證明對方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自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0.雙方沒簽合同,勞動者也沒上班,企業在對其進行上崗前培訓,此時雙方可以反悔解除嗎?雙方簽了合同,但合同生效日期沒到,勞動者也沒上班,企業正在對其進行上崗前培訓,此時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嗎?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推薦講師 徐義成老師
現任:北京樂勤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深講師
個人經歷: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法律顧問,曾在勞動行政機關工作二十二年,曾長期專職從事工傷事故的處理
工作,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七年,精通勞動法律、法規,具有豐富的勞動爭議處理經驗。長期從事
勞動法律培訓工作,具有豐富的勞動法律培訓經驗,編寫并講授《企業改制與職工分流安置》、《勞動爭
議調解員上崗培訓》、《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草案)與現行勞動法律對比》、《聘
用合同與人事爭議》等大量培訓教材及勞動法律課程,在勞動法律培訓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現任北京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勞動爭議調解員持證上崗培訓首席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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