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題 |
勞動爭議 裁訴 勞動關系 熱點 |
主辦單位 |
巔峰培訓會員單位 |
學員對象 |
律師、仲裁員、法務總監/經理、人力資源總監/經理 |
授課時間 |
2013年1月12日,13:30-17:00 、常年舉辦,歡迎索取最新安排 |
授課顧問 |
洪桂彬律師 |
授課地點 |
上海 搜索上海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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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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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 |
180元 |
課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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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法理政策,研析經典判例,把握管理趨勢,共享專家智慧。
特邀嘉賓:洪桂彬
公司法、勞動法與爭議解決專家,長期從事勞動法、公司法、稅法等方面的交叉研究,具有豐富的法律訴訟及人力資源管理指導經驗,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上海市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人才市場報《模擬仲裁庭》專欄作者,《上海勞動保障》《人力資源》《人力資源管理》等多家媒體特邀撰稿人。著作:《寫給HR的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風險控制與成本優化實務》.
曾接受上海新聞綜合頻道(上海電視臺)、Global Times(環球時報英文版)、天津《新金融觀察》、《青年報》、《Shanghai Daily》(上海日報英文版)、《東方早報》(上海)、《新聞晨報》(上海)、《勞動報》、新民網等媒體采訪。
2012年曾參與《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修訂)》條款立法修改。對“北京暴雨”、“崇啟大橋養護工被撞傷亡”、“《生育保險辦法》修訂”、“十一黃金粥(周)與年休假”、“外國人社保”、“富士康張延振工傷事件”、“《上海工傷保險辦法》修訂”等多起重大民生社會熱點問題接受媒體采訪發表評析意見。
現擔任多家集團及企業、機構首席勞動關系法律顧問。為上海多家外貿協會、工業開發園區及上海各大知名高校提供專題培訓課程。
成功為世界500強公司在華4000余人提供勞動關系規模轉移安置綜合解決方案,為擬上市企業10000余人提供社會保險規模轉移的綜合解決方案,調、審、處和代理勞動爭議案件500余例,實戰經驗豐富。
部分合作單位(排名不分先后):
蘇格蘭皇家銀行、中信證券、光大證券、上海造幣廠、渣打銀行、百瑞信托、太平保險集團、上海石化、江漢石油、易居中國控股、成信集團、盛勤集團、綠地集團、萬順昌集團、格林豪泰、快捷假日酒店、上海市政工程、錦江集團、日立中國、英格索蘭、李爾上海、奧托立夫、上汽集團、馬自達中國、瓦克化學、韓錦化工、橫濱橡膠中國、重機中國、普旭真空設備、連成集團、飛力普斯、三洋電梯、通力電梯、愛登堡電梯、大航國際、微創軟件、神州數碼、久游網絡、一號店、IPC中國、克而瑞、大金物流、大唐移動通信、中國移動通信、中國電信、迪信通、鳳凰光學、上海和睦家醫院、上海長征醫院、嘉定南翔醫院、信宜藥業、綠葉制藥集團、新華傳媒集團、時代報、人才市場報、新民晚報、德高廣告、博達公關、同立傳播、沃爾瑪、菲爾格林木業、博洛尼家居、圣象集團、亞振家具、特力屋(上海)、路威酩軒、農夫山泉、莎莎化妝品、相宜本草、明酷集團、美的、百潤香精、老鳳祥、久光百貨、歐尚、報喜鳥集團、統一商超便利、富士施樂、三潤服裝、方太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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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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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勞動爭議裁訴標準研討/聚焦30個勞動關系熱點問題
(探討法理政策,研析經典判例,把握管理趨勢,共享專家智慧)
(1)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2)內退、下崗、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有年休假?
(3)非全日制人員是否享受婚假、產假、病假及醫療期?
(4)補簽勞動合同是否須支付雙倍工資?
(5)員工離職后再入職變更崗位,可否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期間遭遇醫療期,可否約定試用期中止計算?
(7)用人單位可否對試用期員工進行“經濟性裁員”?
(8)用人單位可否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為最低工資?
(9)公司在市區范圍內搬遷,是否屬于勞動合同內容變更?
(10)提供虛假身份證導致工傷待遇無法理賠,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1)停薪留職期間約定社會保險費由職工個人承擔是否有效?
(12)停工留薪期如何計算,是否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為截止日?
(13)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可否約定“退回派遣員工的條件”?
(14)用工單位可否與被派遣員工約定試用期?
(15)用工單位可否與派遣員工約定培訓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16)競業限制補償金可否約定在職提前支付?
(17)競業限制爭議中,招用勞動者的新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
(18)勞動者自愿不繳納社保,事后以單位未繳社保為由離職索要經濟補償金可否得到支持?
(19)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解除合同,可否要求經濟補償金?
(20)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何時應當分段計算?
(21)分公司解散,分公司可否以勞動合同法第44條終止勞動合同?
(22)公司解雇高級管理人員,是依據公司法還是勞動法?
(23)女職工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發現此前已懷孕,可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4)用人單位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可否撤銷或更正?
(25)職工民主評議結果能否作為員工不勝任工作崗位的依據?
(26)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延長或縮短原合同期限,員工拒絕是否應支付補償金?
(27)08年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08年后到期未續簽,該事實勞動關系是否可無條件終止,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28)恢復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損失是按合同約定工資還是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29)如何判斷勞動關系客觀上無法恢復?
(30)仲裁裁決恢復勞動關系,單位通知員工上班遭拒絕,訴訟期間單位可否以曠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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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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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12/12/29 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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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法 |
O1O-8243115O |
E_mail |
30989665@QQ.com - 下載報名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