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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2004年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知識問答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關部門:
全省2004年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公告發布后,省考錄辦不斷接到咨詢有關招考報名等問題的函電。根據《安徽省2004年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2004年全省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規定,參照2003年全省招考公務員做法,經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研究,現就有關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2004年畢業但報名時尚未領取到學歷證書的社會、在職人員(含2004年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畢業生),能否報考問題
可以報考。報名時須提供學校或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上述人員,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規定的考錄工作日程,在辦理審批錄用手續時仍不能提供學歷證書的,原則上不再保留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省、市錄用主管機關同意后,可延遲到2004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31日仍不能提供學歷證書的,取消錄用資格。凡因此而空出的錄用計劃按規定等額遞補。
二、2005年年初畢業的春招畢業生,能否報考問題
此次招考不能報考。
三、專業(學業)證書和黨校學歷證書能否作為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學歷證書問題
專業(學業)證書不屬學歷證書范疇,不能憑專業(學業)證書報考;根據中發[1994]5號、中發[1995]11號和皖辦發[1992]6號文件精神,凡在中央黨校、省委黨校兩年制以上班次(包括校內班和函授班)畢業的學員,均承認其同國民教育體系相當的學歷,因此,中央黨校、省委黨校學歷可以比照同等國民教育學歷報考。
四、取得雙專科學歷人員能否按本科學歷人員報考問題
已取得雙專科學歷人員可比照本科學歷層次人員報考。
五、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通過考試選拔到農村基層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和選調到基層培養鍛煉的優秀大學畢業生,尚未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能否報考問題
可以報考。
六、《實施方案》的招考對象中關于“本省符合報考條件和職位要求的非公務員身份的社會、在職人員”的“本省”如何掌握問題
提供本人或父母的皖籍身份證或戶口簿。
七、《公告》中報考條件欄提及 “文秘”、“法律”、“計算機”、“經濟”等專業,其內涵如何掌握問題
上述表述及類似表述,是招考職位的大致專業要求,并非規范的學科專業,報名時招考部門應從寬掌握,并在展板上寫明。
對報考人員原所學專業與招考職位要求的“專業”不符,但現已具備招考職位專業要求的相關資格水平(如職稱、職業、執業資格等)的能否報考,由招考部門視情研定。
上述情況,各市人事部門須于報名前與招考部門具體研定,統一口徑,在報名期間始終如一地執行,中途不得變更。
八、能否委托他人代報名問題
可以委托他人代報名。凡委托他人代報名的,除提交報考者有關證件材料外,還須提供代報名者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九、省直部門考生因職位取消如何辦理改報手續問題
因報名人數未達到規定的比例要求而取消職位的,由招考部門在現場報名結束的次日(6月2日)上午8:30前告省考錄辦并移交有關材料,同時負責通知報考人員在2日內(6月2日-3日)到省人事考試中心聯系改報事宜。有關招考部門人事處負責辦理改報的相關手續,并將改報后的《考生報名花名冊》、《考生報名情況統計表》及時報省考錄辦。
十、省直部門審核學歷證書時應注意的事項
鑒別學歷證書真偽應注意以下幾點:(1)查看證書有無涂改;(2)查看證書鋼印、學校印章、校長姓名、證書編號是否齊全;(3)普通高校自1994屆起、成人高校自1993屆起,看是否使用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畢業證;(4)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看是否由省自考辦(2000年以后由全國高等教育自考辦)印制、并蓋有主考高校印章以及省自考辦印章、鋼印。如對學歷證書有異議,招考部門要在學歷證書復印件上簽署“請省教育廳審驗”的意見,報考人員持此件到報名現場設置的“安徽省教育廳學歷認定臺”審驗。審驗無疑義的,認定人員應簽署“已審驗”并加蓋省教育廳信息中心印章;如屬外省高校所發證書,應在復印件上簽署“待審驗”并加蓋印章,待審驗結果出來后通知報考人員。
十一、關于體檢標準問題
根據《實施方案》等精神,此次招考的體檢工作按照《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和有關通知的規定進行。體檢標準總體上仍按照上述《細則》所附的《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個別項目和標準將作適當調整,調整后的相關規定將以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衛生廳名義聯合行文下發各市、各部門執行,并于報名前在安徽人事編制網(www.ahsrst.cn)上予以公布。各市也應將調整后的相關規定在當地媒體和報名現場公布。
十二、全省報名期間與省考錄辦聯系問題
省考錄辦在省直報名現場的電話為13966739673(僅限5月30日—6月1日使用),其余時間的電話仍為0551-2602415、2862049。
安徽省人事廳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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