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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外資并購的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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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外資并購的支付手段
外資并購中,投資者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便是外資并購的資金來源,即可以用什么樣的資產在中國境內進行并購。由于并購方式的不同,這部分資產可能支付給境內企業股權或資產的所有者,是為交易對價,也可能投入所收購的企業,成為對企業的增資。根據現行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我們總結如下:
普遍意義上說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作為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票或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這里的“外國投資者”和“境內企業”都未做特別規定,因此,我們認為,外資并購中,首先是要遵循此規定。境外投資者、投資性公司和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用其一切合法的財產,包括現金、股票、實物、知識產權等各種形式作為并購對價的支付手段。
外資并購中,由于并購對象、并購主體的不同,支付手段會出現一定的差異。
如果并購的對象是國有企業,《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應當以境外匯入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用在中國境內投資獲得的人民幣凈利潤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上述其他合法財產權益包括:
(一)外國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財產;
(二)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或含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
(三)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企業的債權人的債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方式。”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允許了“債轉股”這一出資或對價支付形式,突破了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中的國有企業明確將上市公司排除在外;同時,根據改組后的國有企業其性質應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這點上看來,本文件規范的是境外投資者和投資性公司。因此,境外投資者和投資性公司改組國有企業,可以用現金、受讓取得的其他國有產權或資產或者所持有的被改組企業的債權等等形式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
如果并購的對象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則根據《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商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支付轉讓價款。已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商,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后,也可用投資所得人民幣利潤支付。”根據中國證監會法律部的解釋,外商投資企業要收購法人股和國有股,也應該遵守此文的要求。由此可見,無論是境外投資者、投資性公司還是境內的三資企業,收購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或法人股只能用現金形式支付,其來源于兩部分:一是自由兌換的貨幣;二是投資所得的人民幣利潤。
外國投資者通過其境內設立的三資企業進行并購,其收購資金有些不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并沒有明確應當用什么資金進行投資,但是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我們認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用各種法律明確準許的資產形式對被并購企業進行增資;如果屬于股權受讓,則可以用股權買賣雙方所能接受的各種合法資產形式,包括股權或債權等;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凈利潤投資,無須取得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其所投資的企業,如無 “向中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之情況,被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根據上述總結,我們認為,境外投資者,包括投資性公司,并購中國境內企業,可以用任何形式的資產進行支付;如果被并購企業同時是非上市的國有企業,還應當遵循《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的約束;如果受讓的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則只能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和從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形式的凈利潤進行投資。三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并購,應首先遵循《公司法》和《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的規范,如果被投資企業是上市公司,同樣只能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和從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形式的凈利潤進行支付。
文章來源:新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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